甲為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清償其對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萬元個人債務,私自將合伙企業的一臺工程機械以25萬元的市價賣給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獲取價款中的20萬元清償了對乙的債務,剩下5萬元被其揮霍一空。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乙應將20萬元款項直接返還合伙企業
B: 甲與丙的工程機械買賣合同不成立
C: 合伙企業有權從丙處取回工程機械
D: 合伙企業有權就企業所受損失向甲追償
【考點】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解題思路】辨析合伙企業、合伙人與第三方三者之間的關系與責任。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具體解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限制,除非第三人知道,否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乙接受甲的清償有效,不必返還,選項A不正確,選項B不正確,選項C不正確。合伙人甲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