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三名股東,甲、乙各持有8%的股權,丙持有84%的股權。丙任執行董事,乙任監事。甲發現丙將公司財產以極低價格轉讓給其妻開辦的公司,嚴重損害了本公司利益,遂書面請求乙對丙提起訴訟。乙礙于情面予以拒絕。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丙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丙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失靈、公司和股東利益嚴重受損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從而退出公司
【考點】股東代表訴訟、強制解散
【解題思路】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具體解析】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甲持股比例僅為8%。本題所述情形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的情形,也不屬于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滿足條件的只有B選項。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