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計單位2018年12月31日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包括一筆“企業已付、銀行未付”調節項,其內容為以支票支付賒購材料款。下列審計程序中,能為該調節項提供審計證據的有( )。
A: 檢查付款申請單是否經適當批準
B: 就2018年12月31日相關供應商的應付賬款余額實施函證
C: 檢查支票開具日期
D: 檢查2019年1月的銀行對賬單
選項A,付款申請單即使被批準,也并不能表明該款項已通過支票支付,因此無法提供審計證據;支票開具日期、截止到資產負債表日與供應商函證的回函、資產負債表日后的銀行對賬單均與在途付款有關,選項BCD正確。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