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萬股,2017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價格先后賣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萬股和3萬股。2017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價格買入乙公司股票5萬股。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獲收益中,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是( )。
A: 20萬元
B: 30萬元
C: 50萬元
D: 70萬元
3月8日賣出,9月3日買入的3萬股構成短線交易,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為30萬元。
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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