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是( )。
A: 與債權人有尚未了結債務的人
B: 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
C: 破產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擔任債務人董事的人
D: 破產案件受理前2年內曾擔任債務人法律顧問的人
【考點】本題考核管理人制度
【解題思路】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具體解析】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利害關系的情形:(1 ) 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 )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 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 3 ) 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 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 ) 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 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1 ) 上述情形;(2)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 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3 ) 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選項AD屬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可擔任管理人。選項B屬于情形(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不可擔任管理人。本題選C。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