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債權申報情形的表述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 甲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其清償率為30%。甲企業為乙企業向某銀行的貸款提供了100萬元的一般保證。如果乙企業也破產,并且其清償率為20%,該銀行可以在甲企業的破產程序中就該100萬元的保證得到24萬元的清償
B: 丙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對其享有的未到期債權申報債權
C: 丁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其與戊、庚企業共同負有120萬元的連帶債務。如果戊、庚企業也進入破產程序,則該筆債的債權人有權分別同時在三個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但申報總額不得超過120萬元
D: 辛企業進入破產程序,該企業職工對企業所欠的工資和醫療、撫恤費用等所享有的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考點】本題考核破產債權
【解題思路】熟悉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
【具體解析】選項A:(100-100*20%)*30%=24萬元;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破產案件中申報。選項C不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