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1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1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1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18年12月底,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 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 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 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中就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