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6月,某上市公司對本公司20名管理人員實行股票期權激勵政策,約定如在公司連續服務2年,即可以4元/股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1 000股。2×20年6月,20名管理人員全部行權,行權日股票收盤價20元/股。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行權時該公司所得稅前應扣除的費用金額是( )元。
A: 300 000
B: 320 000
C: 380 000
D: 400 000
【答案】B
【考點】扣除原則和范圍
【解析】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應扣除的費用全額=(20-4)×20×1 000=320 000(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