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國內信用證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信用證具有融資功能
B: 開證行可以單方修改或者撤銷信用證
C: 受益人可以將信用證的部分權利轉讓給他人
D: 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買賣合同相互獨立
我國的信用證是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信用證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信用證的流程:(1)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須提交與受益人簽訂的貿易合同。開立信用證應明確的內容包括:①是否可轉讓,可轉讓信用證須記載可轉讓字樣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銀行作為議付行。②是否可保兌,保兌信用證須記載可保兌字樣并指定一家保兌行。③是否可議付,議付信用證須記載議付字樣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銀行作為議付行。④信用證項下相關費用承擔方。未約定費用承擔方時,由業務委托人或申請人承擔相應費用。(2)保兌。保兌是指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確定承諾。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責任。(3)修改。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容修改的,應向開證行提出修改申請,明確修改的內容。信用證受益人同意或拒絕接受修改的,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對同一修改的內容不允許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將被視作拒絕接受修改。保兌行有權選擇是否將其保兌拓展至修改。(4)通知。通知行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同意通知的,應于收到信用證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通知受益人;拒絕通知的,應于收到信用證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告知開證行。(5)轉讓。轉讓行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可轉讓信用證需特別標注可轉讓字樣。開證行必須指定轉讓行,轉讓行可為開證行。(6)議付。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議付行議付時,必須與受益人書面約定是否有追索權。保兌行議付時,對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權,受益人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形除外。(7)寄單索款。受益人委托交單行交單。(8)付款。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開證行已發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體現信用證的融資功能。開證行或保兌行拒付時,應提供書面拒付通知。(9)注銷。指開證行對信用證未支用的金額解除付款責任的行為。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