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2月,甲企業和乙企業進行企業重組,與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收購乙企業60%的股權。收購日,乙公司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7元,乙企業共有股權1 000萬股。在收購中,甲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4 5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1 500萬元。假定此次交易的其他條件均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條件。乙企業應當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為( )元。(不考慮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A: 450
B: 1 350
C: 1 800
D: 3 000
【答案】C
【考點】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
【解析】甲企業股權支付金額為交易總額的75%(4 500÷6 000×100%=75%),低于85%的比例,因此即使此次交易的其他條件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條件,也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重組的規定進行處理。此次企業重組交易,甲、乙企業只能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乙企業應當確認股權轉讓所得=6 000-7×1 000×60%=1 800(萬元)。因此,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