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持續從事不公平的壟斷高價行為。2016年3月1日,該濫用行為的受害人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甲公司賠償損失。甲公司提出,其濫用行為始于2012年,開始之時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損害賠償,2年訴訟時效已過。下列關于本案損害賠償的表述中,符合反壟斷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
A: 訴訟時效已過,甲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乙公司損失
B: 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全部經濟損失
C: 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自2014年3月1日以來的經濟損失
D: 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全部經濟損失的 50%
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兩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自2014年3月1日以來的經濟損失。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