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持續從事不公平的壟斷高價行為。2016年3月1日,該濫用行為的受害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甲公司賠償損失。甲公司提出,其濫用行為始于2012年,開始之時,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損害賠償,2年訴訟時效已過。下列關于本案損害賠償的表述中,符合反壟斷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訴訟時效已過,甲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乙公司損失
B: 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全部經濟損失的50%
C: 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自2014年3月1日以來的經濟法損失
D: 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全部經濟損失
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人的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