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審計證據性質的說法中,錯誤的有( )。
A: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B: 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以彌補這些審計證據質量上的缺陷
C: 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可能無法通過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予以彌補
D: 通過調高重要性水平,可以降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
【考點】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解題思路】掌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具體解析】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確定的樣本量有關,選項A正確。
審計證據質量存在缺陷,可能無法通過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予以彌補,選項B錯誤。
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可能無法通過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予以彌補,選項C正確。
對于重要性水平調整的原因,通常有:①審計過程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②獲取新信息;③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經營的了解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不應當通過調整重要性水平來降低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故選項D錯誤。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