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當然退伙事由的是( )。
A: 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B: 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 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選潁BCD屬于"除名”的情形。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