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運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戊,借得20萬元,競買了房子。戊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
A: 應當要求丁承擔清償責任
B: 應當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 應當要求甲、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 應當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有限合伙人丁以合伙企業名義將石材質押戊的借款行為,戊不知情,為善意第三人,可以認定為合伙企業的行為,有限合伙人丁對該行為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甲乙也要與表見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