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居民企業2017年來自境外A國分公司的已納所得稅因超過抵免限額尚未扣除的余額為1萬元,2018年在我國境內所得160萬元,來自A國分公司稅后所得20萬元,在A國已繳納所得稅額5萬元,其在我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萬元(不考慮預提所得稅)。
A: 39.25
B: 46.25
C: 40.25
D: 41.25
2018年境內、外所得總額=160+20+5=185(萬元);
境內外應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額=185×25%=46.25(萬元);
2018年A國分公司所得稅抵免限額=46.25×(20+5)÷185=6.25(萬元);
因其在A國已經繳納所得稅5萬元,小于抵免限額6.25萬元,差額為6.25-5=1.25(萬元),2017年度超過抵免限額尚未扣除的余額為1萬元,可以在本年度全部扣除,在我國匯總納稅=46.25-5-1=40.25(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