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3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于支付購買設備的價款。乙公司隨即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間的設備買賣合同因乙公司欺詐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下列主張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請求乙公司返還匯票
B: 請求承兌銀行對丙公司拒絕付款
C: 請求乙公司返還35萬元價款
D: 請求丙公司返還匯票
(1)選項ABD: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買賣合同被撤銷)并不影響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的效力,出票人甲公司無權請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還匯票,甲公司也無權請求承兌銀行對丙公司拒絕付款,承兌銀行應當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2)選項C:一方(乙公司)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此,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返還35萬元的價款。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