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設立一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轉為有限合伙人,同時丙轉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設立之初,企業欠銀行50萬元,該債務直至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關于該50萬元債務清償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甲、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B: 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 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 乙承擔無限責任,甲、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選項C正確,選項ABD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