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轉為有限合伙人,丙轉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業欠銀行50萬元,該債務直至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有關對該50萬元債務清償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甲、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B: 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 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 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解析】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擔有限責任,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