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2010年5月,乙從事務所退出,丁加入事務所成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認定甲在2009年的某項律師業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判決事務所向客戶賠償損失。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B: 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C: 丙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D: 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由于甲在執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由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丁作為入伙人也應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因此退伙的合伙人乙也應承擔責任。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