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0年)
A: 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 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 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 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選項AC: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踩地雷”;選項BD:有限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質。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