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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多選題】

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銷售與收款循環(huán)審計程序時,在檢查壞賬準備科目的相關會計處理及披露情況時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存在以下情況,其中不符合規(guī)定的有( )。

A: 對于有證據(jù)表明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應收票據(jù),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B: 對于因供應商破產(chǎn)已無望收回所購貨物的預付賬款,需將其金額轉(zhuǎn)入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

C: 對關聯(lián)方交易產(chǎn)生的應收賬款雖然存在無法收回的情況,但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人員認為是關聯(lián)方,并沒有考慮計提壞賬準備

D: 對于計劃進行重組的應收賬款.當年發(fā)生的應收賬款.未到期的應收賬款均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答案解析

【考點】

【解題思路】

【具體解析】

選項A正確,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于應收票據(jù)、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可以直接計提壞賬準備;
選項B不正確,不用將預付賬款轉(zhuǎn)入到其他應收款,而是直接對其計提壞賬準備;
選項C即使是關聯(lián)方往來產(chǎn)生的應收賬款,也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選項D對于計劃進行重組的應收賬款.當年發(fā)生的應收賬款.未到期的應收賬款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如果有確鑿證據(jù)表明該應收賬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時(債務單位撤銷.破產(chǎn).資不抵債.現(xiàn)金流量不足.發(fā)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chǎn)而在短時間內(nèi)無法償付債務,以及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則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答案選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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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0624】注冊會計師了解銷售與收款循環(huán)的業(yè)務活動和相關內(nèi)部控制的程序通常包括檢查銷售單、出庫單、客戶對賬單等文件資料。 2、A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甲公司2010年度財務報表。在編制和歸整審計工作底稿時,A注冊會計師遇到下列事項,請代為作出正確的專業(yè)判斷。  在對營業(yè)收入進行細節(jié)測試時,A注冊會計師對順序編號的銷售發(fā)票進行了檢查。針對所檢查的銷售發(fā)票,A注冊會計師記錄的識別特征通常是( )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5、注冊會計師在檢查被審計單位2011年12月31日的銀行存款余額調(diào)節(jié)表時,發(fā)現(xiàn)下列調(diào)節(jié)事項,其中有跡象表明性質(zhì)或范圍不合理的是( ) 。A、“銀行已收、企業(yè)未收”項目包含一項2011年12月31日到賬的應收賬款,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  B、“企業(yè)已付、銀行未付”項目包含一項被審計單位于2011年12月31日提交的轉(zhuǎn)賬支付申請,用于支付被審計單位2011年12月份的電費  C、“企業(yè)已收、銀行未收”項目包含一項2011年12月30日收到的退貨款,被審計單位已將供應商提供的支票提交銀行  D、“銀行已付、企業(yè)未付”項目包含一項2011年11月支付的銷售返利,該筆付款已經(jīng)總經(jīng)理授權,但由于經(jīng)辦人員未提供相關單據(jù),會計部門尚未入賬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zhì)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7、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所做賬務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zhì)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以上事項對甲公司2×14年所得稅核算影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10、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jié)轉(zhuǎn)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以上事項對甲公司2×14年所得稅核算影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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