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9名董事。該公司開董事會會議,甲、乙、丙、丁、成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會議表決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為表決。會議最終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項決議。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決議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有效
B: 無效
C: 可撤銷
D: 未生效
【解析】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題目中4人通過,不符合“過半數”的要求。
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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