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甲居民企業以1100萬元對乙公司投資,取得乙居民企業30%的股權。2018年9月甲企業從乙企業撤回全部投資,取得資產2000萬元。至2018年9月,乙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共1400萬元。甲企業撤資應確認的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 )萬元。
A: 2000
B: 900
C: 420
D: 480
【考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解題思路】掌握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解析】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者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投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故1100萬元應作為投資收回,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故甲企業應確認股息所得=1400×30%=420(萬元),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其余部分應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故甲企業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000-1100-1400×30%=480(萬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