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企業(具有出口經營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從國內采購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10萬元、增值稅稅額137.7萬元;當月國內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萬元,出口自產貨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幣690萬元;已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月初無留抵稅額,相關發票均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允許抵扣。則下列關于該企業增值稅的稅務處理中,說法正確的是( )。
A: 應繳納增值稅25.5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89.7萬元
B: 應退增值稅84.6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0
C: 應退增值稅89.7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0
D: 應退增值稅84.6萬元,免抵增值稅額為5.1萬元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690×(17%-13%)=27.6(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150×17%-(137.7-27.6)=-8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690×13%=89.7(萬元),89.7萬元﹥84.6萬元,則當期應退稅額為84.6萬元,當期免抵稅額=89.7-84.6=5.1(萬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