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陳某10萬元貨款,應于2010年7月償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償貨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請求陳某支付1萬元租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陳某的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陳某可以留置該房屋作為擔保
B: 陳某可以出售房屋并優先受償
C: 陳某可以應付租金抵銷1萬元貨款
D: 陳某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交還房屋
【解析】(1)選項A:不動產不適用留置制度;(2)選項B:在陳某與王某的貨款債務中,并未將王某的房屋設為擔保物,陳某不享有任何優先受償權;(3)選項C: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4)選項D: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限于“同一雙務合同”,在本題中,“租金”和“貨款”分屬兩個不同的合同。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