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是采購合同,甲公司購買乙公司300萬元橡膠,但因故合同未能兌現;二是以貨易貨合同,甲公司輪胎價值720萬元,乙公司的輪胎價值550萬元,乙公司另支付補價170萬元。已知買賣合同印花稅稅率為0.3‰,則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 )元。
A: 2160
B: 3570
C: 4710
D: 3810
【考點】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解題思路】掌握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具體解析】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發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甲公司以貨易貨合同,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300+720+550)×0.3‰×10000=471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