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資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對并購交易的安全審查應當由商務部作出最終決定
B: 評估并購交易對國內產業競爭力的影響是安全審查的重要內容
C: 擬并購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按照規定向商務部申請進行并購安全審查
D: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不經商務部直接向并購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審查申請
【解析】(1)選項A: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故非商務部作出最終決定;(2)選項B:并購安全審查的內容包括:①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②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③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④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3)選項D: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建議。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