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新希望”普通合伙企業。甲因個人原因欠丁銀行100萬元借款,丁銀行亦欠“新希望”普通合伙企業10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丁銀行可以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新希望”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
B: 丁銀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在“新希望”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C: 甲可以用其從“新希望”普通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償還丁銀行的借款
D: 如果甲無力清償丁銀行的借款,丁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新希望”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選項AB: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選項CD: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