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倫商務中心為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為甲、乙、丙、丁、王某。就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協議約定由甲、乙二人負責。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
A: 丙仍有權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B: 對甲、乙的業務執行行為,丁享有監督權
C: 對甲、乙的業務執行行為,王某享有異議權
D: 甲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乙享有異議權
【考點】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解題思路】掌握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規定。
【具體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據此可知,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丙不是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其不能再執行合伙事務,即無權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選項B正確。《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據此可知,乙享有異議權,而王某不享有異議權。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