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周、吳、鄭、王以普通合伙企業形式開辦一家湘菜館。2018年7月,吳某因車禍死亡,其妻趙某為唯一繼承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中,趙某不能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的有( )
A: 吳某之父對趙某取得合伙人資格表示異議
B: 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須具有廚師資格證,趙某不具有
C: 鄭某不愿意接納趙某為合伙人
D: 趙某因夫亡突遭打擊,精神失常,經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考點】合伙人的退伙
【解題思路】掌握合伙人退伙的效果——財產繼承
【具體解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選項A錯誤。吳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對趙某取得合伙人資格表示異議的,不影響趙某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
選項B正確。若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廚師資格證,而趙某不具有的,其不能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
選項C正確。鄭某是普通合伙人之一,其不同意趙某成為普通合伙人的,趙某不能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
選項D正確。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但是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