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有限公司共有股東5人,股東趙某為公司執行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趙某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
A: 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B: 否決其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行為的效力
C: 決定聘任公司經理
D: 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考點】董事會的職權
【解題思路】執行董事的職權與董事會相當
【具體解析】選項A錯誤?!豆痉ā芬幎ǎ瑳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職權,而非執行董事的職權。
選項B錯誤。《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選項C正確?!豆痉ā芬幎ǎ聲▓绦卸拢┴撠煕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選項D錯誤?!豆痉ā芬幎ǎ聲▓绦卸拢┴撠熤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福蓶|會負責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據此可知,對于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董事有制訂權,但是沒有最終決定權。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