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計劃設立一家從事技術開發的大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設立協議,甲以其持有的君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的股權作為其出資。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的情形有()。
A: 君悅公司章程中對該公司股權是否可用作對其他公司的出資形式沒有明確規定
B: 甲對君悅公司尚未履行完畢其出資義務
C: 甲已將其股權出質給其債權人戊
D: 甲以其股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大山公司時,君悅公司的另一股東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考點】本題考核股東出資制度
【解題思路】不得用于出資的股權:已被設立質權;章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依法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具體解析】選項A錯誤。若君悅公司章程中對該公司股權是否可用作對其他公司的出資形式沒有明確規定,則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悅公司20%的股權作為其出資的。選項B、C正確。《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據此可知,甲對君悅公司的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其對欲作為出資的股權并非完全持有,若作為出資的話,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選項C中,甲已將其股權出質給其債權人戊,則其已經在出資的股權上設定了權利負擔,會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選項D正確。甲以其股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大山公司時,若君悅公司的另一股東已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會導致甲無法將股權轉給大山公司,導致甲無法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