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趙、錢、孫、李共同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孫某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情形是( )。
A: 以公司董事長甲嚴重侵害其股東知情權,其無法與甲合作為由
B: 以公司管理層嚴重侵害其利潤分配請求權,其股東利益受重大損失為由
C: 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未進行清算為由
D: 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為由
【考點】本題考核公司的解散
【解題思路】強制解散條件:xxx,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具體解析】《公司法解釋(二)》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選項A、B、C錯誤;《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