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A: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
B: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25日
C: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
D: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25日
【考點】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解題思路】掌握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具體解析】本題中適用的是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根據規定,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本題中,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沒有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
因此,本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是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選項A當選。選項B、C、D均不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