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約定收貨后一周內付款。甲方在交貨前發現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方( )。
A: 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 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C: 可行使不安抗辯權
D: 可解除合同
【考點】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
【解題思路】掌握每種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具體解析】(1)“約定收貨后一周內付款”即先交貨后付款,合同有先后履行順序,不可能涉及同時履行抗辯權,排除選項A。(2)本題提問的是“甲方”可以行使的權利,甲方是交貨方,是先履行義務一方,行使的應當是不安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先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對方,如果對方不能提供擔保,又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