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官網入口為:https://cpaexam.cicpa.org.cn/。參加注會考試的考生,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了解最新考試信息,如報名時間,報名流程,考試時間等。
1、內地考生報名流程
第一步:閱讀協會發布的通知和公告
包括重要通知、政策制度、地方公告、問題解答
第二步:考生注冊或登錄
注冊一個新用戶或登錄系統。
第三步:填寫報考信息
登錄成功后,點擊“我要報名”進入報名流程向導。
第四步:網上支付
考生報考信息填完后可以進行網上支付。
第五步:打印準考證
打印準考證(打印準考證有時間限制,請注意打印時間)。
2、港澳臺外考生報名流程
第一步:閱讀協會發布的通知和公告
包括重要通知、政策制度、地方公告、問題解答
第二步:考生注冊或登錄
注冊一個新用戶或登錄系統。
第三步:填寫報考信息
登錄成功后,點擊“我要報名”進入報名流程向導。
第四步:網上支付或現場繳費
考生資格審核、繳費等工作。
第五步:打印準考證
打印準考證(打印準考證有時間限制,請注意打印時間)。
3、歐洲考區考生報名流程
第一步:閱讀協會發布的通知和公告
包括重要通知、政策制度、地方公告、問題解答
第二步:考生注冊或登錄
注冊一個新用戶或登錄系統。
第三步:填寫報考信息
登錄成功后,點擊“我要報名”進入報名流程向導。
第四步:網上支付
考生資格審核、繳費等工作。
第五步:打印準考證
打印準考證(打印準考證有時間限制,請注意打印時間)。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行為,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遵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 考試開始前40分鐘,應考人員應當憑本人準考證和與報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并接受監考人員審核。同時,應考人員應在《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表》(簡稱《考場情況記錄表》)“考生簽字”欄內簽名,并拍照后按照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四條 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可以攜帶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鉛筆、直尺和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等,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書籍、紙張、飲品以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座位。應考人員攜帶的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應當存放在考場內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五條 應考人員入座后,應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準考證正反兩面不得涂改,背面必須為空白,偽造或者涂改準考證將依照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應考人員入座后,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應當由監考人員陪同,返回考場時應當重新拍照。在同一考場同一時間,只允許1名應考人員暫時離開考場。
第七條 入座后考試開始前,應考人員可以登錄計算機考試界面,核對考試相關信息。
第八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
第九條 應考人員由于答題需要可以向監考人員申請草稿紙。
第十條 如果出現考試機故障、網絡故障或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考人員無法正常考試,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
第十一條 因考試機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應考人員答題時間出現損失,應考人員可以當場向監考人員提出補時要求,由監考人員根據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如果應考人員因突發疾病不能繼續考試的,應當停止考試,立即就醫。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或特殊情況需離場處理的,應當經監考人員批準,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交卷時間并簽字確認,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至考站備用休息室,至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時,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指令,停止答題,將草稿紙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回收。監考人員宣布退場后,應考人員方可退出考場。應考人員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五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維護考場秩序。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對試題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試題內容抄錄或復制后帶出考場,不得傳播、擴散試題內容。
第十七條 應考人員如果出現違規行為,將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有關情況將向所在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3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關于印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等5項考試管理制度的通知》(財考〔2014〕6號)中的附件1同時廢止。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工作,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工作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成績復核工作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成績復核僅限于復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數的錯登、錯加等,原則上不再重新評閱答卷。復核結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復核科目的客觀題成績、主觀題成績和總成績。復核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考生不得再次申請復核。
第五條 考生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后第5個工作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系統,提出成績復核申請。
第六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在考生成績復核申請結束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進行成績復核,并公布成績復核結果。考生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查詢系統查詢成績復核結果。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財考〔20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