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二:中國公民陳某為國內某大學教授。2021年1-4月有關收支情況如下: (1)1月轉讓一套住房,取得含增值稅銷售收入945000元。該套住房原值840000元系陳某2020年8月購入,本次轉讓過程中,發生合理費用5000元。 (2)2月獲得當地教育部門頒發的區(縣)級教育方面的獎金10000元。 (3)3月轉讓從公開發行市場購入的上市公司股票6000股,取得股票轉讓所得120000元。 (4)4月在甲電信公司購話費獲贈價值390元的手機一部;獲得乙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賠款30000元。 假設陳某2021年其他收入及相關情況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190000元,專項扣除40000元。 (2)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稿酬所得5000元。 已知: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納增值稅。綜合所得,每一納稅年度減除費用6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減按70%計算。1.計算陳某1月轉讓住房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
A: [945000÷(1+5%)-840000-5000]×20%=11000元
B: (945000-840000)×20%=21000元
C: (945000-840000-5000)×20%=20000元
D: [945000÷(1+5%)-840000]×20%=12000元
個人轉讓住房屬于財產轉讓所得,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5%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故陳某1月轉讓住房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945000÷(1+5%)-840000-5000]×20%=1100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