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設在W市。2016年7月份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承包位于Y市的一項建筑工程,含增值稅總價款9990000元。按合同約定,當月實際預收含增值稅價款3330000元。 (2))購進工程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70000元,購進施工現場修建臨時建筑物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8500元,購進工程設計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600元,購進辦公用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稅額180元。 (3)向乙公司出租閑置施工設備,含增值稅租金11700元/月,一次性收取6個月租金共計70200元。 已知:建筑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計算甲建筑公司當月承包Y市建筑工程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A: 9990000÷(1+11%)×11%=990000元
B: 3330000÷(1+11%)×11%=330000元
C: 9990000×11%=1098900元
D: 3330000×11%=366300元
【解析】(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2)甲建筑公司當月承包Y市建筑工程增值稅銷項稅額=3330000÷(1+11%)×11%=330000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