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二:中國公民陳某為國內某大學教授。2019年1-4月有關收支情況如下: (1)1月轉讓一套住房,取得含增值稅銷售收入945000元。該套住房原值840000元系陳某2018年8月購入,本次轉讓過程中,發生合理費用5000元。 (2)2月獲得當地教育部門頒發的區(縣)級教育方面的獎金10000元。 (3)3月轉讓從公開發行市場購入的上市公司股票6000股,取得股票轉讓所得120000元。 (4)4月在甲電信公司購話費獲贈價值390元的手機一部;獲得乙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賠款30000元。 假設陳某2019年其他收入及相關情況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190000元,專項扣除40000元。 (2)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稿酬所得5000元。 已知: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納增值稅。綜合所得,每一納稅年度減除費用6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減按70%計算。 4.計算陣某2019年綜合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
A: [(190000+8000×(1-20%)+5000×(1-20%)×70%-60000-40000]×10%-2520=7400元
B: (190000-60000-40000)×10%-2520+8000×(1-20%)×3%+5000×70%×3%=6756元
C: (190000-60000-40000)×10%-2520+8000×(1-20%)×3%+5000×(1-20%)×70%×3%=6756元
D: (190000+8000+5000×70%-60000-40000) ×10%-2520=7630元
應納稅額=(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一費用6萬元ー專項扣除一專項附加扣除一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190000+8000×(1-20%)+5000×(1-20%)X70%-60000-40000]×10%-2520=740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