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二:中國公民陳某為國內某大學教授。2019年1-4月有關收支情況如下: (1)1月轉讓一套住房,取得含增值稅銷售收入945000元。該套住房原值840000元系陳某2018年8月購入,本次轉讓過程中,發生合理費用5000元。 (2)2月獲得當地教育部門頒發的區(縣)級教育方面的獎金10000元。 (3)3月轉讓從公開發行市場購入的上市公司股票6000股,取得股票轉讓所得120000元。 (4)4月在甲電信公司購話費獲贈價值390元的手機一部;獲得乙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賠款30000元。 假設陳某2019年其他收入及相關情況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190000元,專項扣除40000元。 (2)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稿酬所得5000元。 已知: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納增值稅。綜合所得,每一納稅年度減除費用6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減按70%計算。 3.陳某的下列所得中,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 區(縣)級教育方面的獎金10000元
B: 獲贈價值390元的手機
C: 股票轉讓所得120000元
D: 獲得的保險款30000元
選項A:個人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壞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取得區(縣)級教育方面的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B: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送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C: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D: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