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6】2019年4月1日,GD公司錄用高某、趙某到公司工作并與2人口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4 000元;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滿訂立1年期(試用期不計入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提高至5 000元。 2019年7月1日,試用期滿,GD公司與高某訂立了1年期勞動合同。同日,GD公司擬與趙某訂立合同時,趙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2019年12月高某因家庭原因欲解除與GD公司的勞動合同。 已知:GD公司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4.高某應提前一定期限以書面形式通知GD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該期限為()。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15日
答案解析: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的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本題中,高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并非試用期內,應當提前30天。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