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為GD公司職員,2019年3月取得的收入如下: (1)當月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托兒補助費500元,加班補貼200元。 (2)在某大學授課,取得講學收入3 500元。 (3)取得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文化獎金13000元。 (4)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2 000元。 (5)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當月取得不含稅租金收入15000元,當月出租住房過程中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的稅費合計為900元,由張某負擔的修繕費用600元,均取得合法票據。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取得的下列所得中,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是()。
A: 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
B: 托兒補助費500元
C: 加班補貼200元
D: 講學收入3 500元
答案解析:選項B:下列項目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0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④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選項D:講學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
答案選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