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下面資料,回答1~4題:
2017年4月,王某與甲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試用期為6個月;(2)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崗位,員工不服從調整的,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2017年9月,甲公司出資6萬元派王某到某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培訓,并要求王某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3年,如果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王某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2018年9月,王某獲得了心儀已久的出國機會,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王某支付服務期違約金6萬元,王某則認為自己只應當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雙方發生爭執。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4.王某和甲公司就服務期違約金發生爭議,王某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是()。
A: 請工會協助與甲公司協商
B: 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C: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D: 沒有解決途徑
解析: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到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