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首飾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1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一批金項鏈。該批金項鏈含增值稅價款為140400元,換回的舊項鏈作價128700元,甲首飾店實際收取差價款11700元。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6%。甲首飾店當月該筆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A: 140400÷(1+16%)×16%=19365.52(元)
B: 128700÷(1+16%)×16%=17751.72(元)
C: 140400×16%=22464(元)
D: 11700÷(1+16%)×16%=1613.79(元)
【解析】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因此,甲首飾店當月該筆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11700÷(1+16%)×16%=1613.79(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