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共9名,監事會成員共3名。下列關于該公司董事會召開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 經2名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B: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C: 經2名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D: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并在會議召開10日k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答案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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