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2020年7月31日,GD公司錄用周某擔任出納,雙方口頭約定了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3500元,公司在試用期間可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月工資提高至4000元,如考核不合格,再延長試用期1個月。2020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9月30日,因未通過公司考核,周某試用期延長1個月。 因GD公司連續2個月無故拖欠勞動報酬,2021年6月1日,周某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機構申請仲裁,該機構作出終局裁決。 已知,GD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00元
要求:根現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GD公司與周某對試用期的下列的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試用期滿周某考核不合格,再延長1個月試用期
B: 試用期2個月
C: 試用期內甲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D: 試用期月工資3500元
選項AB: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2個月)。延長后的試用期總期限不應超過法定最長期限(2個月)。
選項D: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4000×80%=3200元),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000元)。
選項C: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