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甲公司聘請王某擔任總經理,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年薪360000元。2010年8月1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公司不同意按照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王某續訂勞動合同。經查,2009年甲公司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
A: 90000
B: 60000
C: 27000
D: 18000
【考點】經濟補償金。
?【解析】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1)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即2年零7個月。其中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所以工作年限按3年計算。(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360000元/12月=30000元/月;3000元×3=9000元;30000元高于9000元),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所以為9000元×3=2700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