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吳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領取工資2000元,直至2022年2月12日甲公司方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依法向吳某支付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補償為()。
A: 22000元
B: 20000元
C: 44000元
D: 19000元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至補訂勞動合同時,甲公司已經用工11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共計10個月。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