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擬裁減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公司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的有( )。
A: 裁減人員10人,占職工總數的5.56%
B: 裁減人員15人,占職工總數的8.33%
C: 裁減人員19人,占職工總數的10.56%
D: 裁減人員22人,占職工總數的12.22%
【答案】CD
【解析】(1)選項CD:需要裁剪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剪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剪人員;(2)選項AB:裁剪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業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答案選 CD